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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時(shi)間:2020-12-01 09:35:12 來源(yuan): 海(hai)南人(ren)大網(wang)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67號公告(gao)

《海(hai)南省(sheng)文明行(xing)為促進條例》已由(you)海(hai)南省(sheng)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u)委員會第二(er)十三次會議于2020年(nian)9月(yue)30日通過,現予(yu)公布,自2021年(nian)1月(yue)1日起施行(xing)。

                                                                                                           海南(nan)省人民代(dai)表大會(hui)常務委員會(hui)

                                                                                                                   2020年9月(yue)30日

海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biao)大會常務委(wei)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個人自律、社會共治、獎懲結合、統籌推進的原則,構建政府組織、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體制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shang)人民政府(fu)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ge)自職責做(zuo)好(hao)文明行為促進工(gong)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精神(shen)文明(ming)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辦(ban)事機構具(ju)體負(fu)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ming)行為促進工作(zuo)的規劃(hua)指導、任務協調、考核測評和督導檢查(cha)。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要求,負責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ying)當加強文明行為(wei)的宣(xuan)傳引導,協助做(zuo)好(hao)本轄區文明行為(wei)促進工(gong)作。

第七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zuo)(zuo)人(ren)員(yuan)、人(ren)大(da)代表(biao)、政協委員(yuan)、教育工作(zuo)(zuo)者、先(xian)進模范(fan)人(ren)物(wu)、社(she)會公眾人(ren)物(wu)應(ying)當(dang)在文明行(xing)為(wei)促進工作(zuo)(zuo)中發揮表(biao)率(lv)作(zuo)(zuo)用。

第二章文明行為規范

第八條 公民應當熱愛祖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范。

第九條 公民應當增強海南自由貿易港意識,維護海南自由貿易港文明形象,注重國際交往文明禮儀。

第十條 公民應當提高生態環保意識,自覺愛護生態環境,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露天焚燒秸稈、垃(la)圾;

(二)不(bu)違反(fan)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三)保(bao)護海洋(yang)(yang)、江河等水域環境(jing),不向海洋(yang)(yang)、江河及其沿岸傾(qing)倒廢(fei)棄(qi)物(wu);

(四)保(bao)護海(hai)洋生物資源,參加海(hai)洋水上項目(mu)時(shi),不踩踏珊瑚礁、紅樹林。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yi))在公共場(chang)(chang)所著裝整潔(jie)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不(bu)在公共場(chang)(chang)所大(da)聲(sheng)喧嘩;

(二(er))等(deng)候公共服務、使用公共設施、參(can)加(jia)公共活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依次(ci)排隊(dui);

(三(san))在公(gong)共場所、公(gong)共交(jiao)通工具內控制手機(ji)及其他電子(zi)設備音量(liang);

(四)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電(dian)影、展覽等,服從現場管理,遵守場館(guan)秩序,愛護場館(guan)設施(shi);

(五)在英(ying)雄烈士紀(ji)念設施、愛(ai)國主義教育基(ji)地等場所瞻仰、祭掃、參觀時,遵守(shou)祭掃制度(du)和禮儀規(gui)范;

(六(liu))在公共場所進行娛(yu)樂、集會、經營等活動(dong)時(shi),遵守環(huan)境(jing)噪聲管理(li)有關規定(ding)。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一(yi))愛(ai)護公共衛(wei)生,不(bu)(bu)隨地吐(tu)痰、吐(tu)檳榔(lang)渣汁(zhi)、吐(tu)甘(gan)蔗渣、吐(tu)口(kou)香(xiang)糖、便溺,不(bu)(bu)亂扔廢棄物;

(二)控制吸煙(yan)行為,不在(zai)室內(nei)公(gong)共(gong)場(chang)所、公(gong)共(gong)交通工(gong)具內(nei)以(yi)及學校、幼兒園、醫療衛生(sheng)機構(gou)等特殊場(chang)所吸煙(yan)(含(han)電子(zi)煙(yan)),室外公(gong)共(gong)場(chang)所設置的吸煙(yan)區(qu)不得位于行人(ren)必(bi)經的通道上;

(三(san))維(wei)護公(gong)共(gong)(gong)場所和公(gong)共(gong)(gong)設(she)施整潔,不(bu)隨意(yi)涂(tu)寫(xie)、刻畫、粘貼、噴涂(tu),不(bu)污(wu)損公(gong)共(gong)(gong)場所標示物;

(四)保持公(gong)廁衛生,愛護公(gong)廁設施,使用公(gong)廁后(hou)即時沖水,不占用母嬰室、無障礙衛生間;

(五)維護公(gong)共安全,不從(cong)建(jian)筑物(wu)、構(gou)筑物(wu)和(he)其(qi)他設(she)施內向外拋灑(sa)物(wu)品;

(六)臨路臨街的單位、門店、住戶履行“門前三包”責(ze)任,做好(hao)門前環境衛(wei)生、容貌和(he)秩序維護(hu)工作(zuo)。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遵守下列規定:

(一)乘(cheng)坐公共交通工(gong)具時,主動為老、幼、病、殘、孕(yun)乘(cheng)客讓(rang)座;

(二)駕駛機(ji)動車時,主動避讓執(zhi)行(xing)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jiu)護車、工(gong)程救(jiu)險車、警(jing)車等應(ying)急車輛(liang),通過(guo)斑馬線(xian)時禮讓行(xing)人;

(三)在通過沒有交(jiao)通信號、交(jiao)通標(biao)志(zhi)、交(jiao)通標(biao)線的交(jiao)叉(cha)路(lu)口時,車(che)輛減速慢行;

(四)駕駛和(he)乘坐(zuo)汽車時,不將身體任何部位和(he)攜帶(dai)的物(wu)品(pin)伸(shen)出(chu)車窗(chuang)外(wai),不向(xiang)車窗(chuang)外(wai)拋(pao)灑物(wu)品(pin);

(五)駕駛非機動車(che)時(shi),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動電話、不觀看(kan)視頻;

(六)駕駛(shi)和乘坐(zuo)電(dian)動自行車(che)時佩戴安(an)全頭盔;

(七)行人應在(zai)人行道(dao)內(nei)行走,通過交叉路口或者人行橫道(dao)時不使用(yong)移動(dong)電(dian)話、不觀(guan)看視(shi)頻(pin),不在(zai)道(dao)路上使用(yong)動(dong)力裝置驅動(dong)的平衡車(che)、滑(hua)板車(che)等器械;

(八)在(zai)劃定區(qu)域內文明有序(xu)停(ting)放車(che)(che)輛,不(bu)占(zhan)用消防(fang)通道、應急(ji)車(che)(che)道、盲道、無障礙停(ting)車(che)(che)位(wei)和公(gong)交(jiao)站點(dian)停(ting)車(che)(che)。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健康生活,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用餐,反對浪費,在(zai)公(gong)(gong)共(gong)場所使(shi)用公(gong)(gong)筷公(gong)(gong)勺;

(二)不(bu)食用陸(lu)生野生動(dong)物,不(bu)買賣野生動(dong)物及其制品;

(三)保持良好衛生習慣,咳嗽、噴嚏時遮(zhe)掩口鼻,患(huan)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xi)道疾病時自覺佩戴口罩(zhao);

(四)低碳生(sheng)活,節約水(shui)、電、氣等資源,不使用禁止的一(yi)次性不可(ke)降解(jie)塑料(liao)制品(pin),分類投放生(sheng)活垃圾;

(五)文明使用網絡,維護網絡安全和秩序;

(六(liu))移風易俗,文明節儉操辦婚(hun)喪(sang)喜慶事宜;

(七)文明殯葬(zang)、祭(ji)掃,摒棄陳規陋習,抵制封建迷(mi)信。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理(li)使用(yong)公共(gong)區域(yu),不(bu)占用(yong)公用(yong)設施,不(bu)占用(yong)公共(gong)綠地種植私人(ren)作物,不(bu)亂搭亂建(jian);

(二)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shi)作業、居家娛樂、體(ti)育鍛(duan)煉等(deng)活動時,遵守作業、作息時間和環境(jing)噪(zao)聲管(guan)理有關規定(ding);

(三)按(an)照電(dian)(dian)動(dong)車(che)停(ting)放、充電(dian)(dian)管理(li)規定,不在建筑物的公共通(tong)道、樓(lou)梯間(jian)、安全(quan)出(chu)口(kou)等區域停(ting)放電(dian)(dian)動(dong)車(che)或(huo)者為電(dian)(dian)動(dong)車(che)充電(dian)(dian);

(四(si))按照汽車停放管理規定,不將(jiang)汽車停放于小區(qu)公(gong)共通道;

(五)文明飼養寵(chong)物(wu),及時(shi)清理寵(chong)物(wu)在公共場所(suo)的排泄物(wu);禁止攜帶寵(chong)物(wu)進入室(shi)內公共場所(suo)和人口密(mi)集區域,導盲(mang)犬除(chu)外。攜犬出戶時(shi)由成年人用束(shu)犬鏈(lian)(繩)牽領。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歷史文化風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he)宗教信仰(yang);

(二(er))愛(ai)護(hu)風景名勝(sheng)等(deng)旅游(you)資源和公共設施(shi),愛(ai)護(hu)文物(wu)古跡;

(三)服(fu)從旅(lv)游經營者(zhe)管理,遵守旅(lv)游文(wen)明(ming)行為(wei)公約。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遵守下列規定:

(一(yi))尊(zun)重醫學(xue)規(gui)律和醫務人(ren)員,遵守診療(liao)服務制度,配合開展診療(liao)活動;

(二)尊(zun)重他(ta)人隱私(si),保(bao)持就診距離,不影響醫(yi)務人員為他(ta)人診療;

(三)通過(guo)合法途徑處理醫(yi)療糾紛,不(bu)在醫(yi)療場(chang)所聚眾鬧(nao)事。

第三章鼓勵與促進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見義勇為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見義勇為公民予以表彰、獎勵,并給予相關保障待遇。

公民因實施見義勇為(wei)(wei)行(xing)為(wei)(wei)被惡意訴(su)訟的,公安機關應(ying)當(dang)協助(zhu)查(cha)清事實,法律援(yuan)助(zhu)機構應(ying)當(dang)依法提(ti)供法律援(yuan)助(zhu)。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無償獻血、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遺體、人體組織或者器官,依法保障捐獻者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依法參加扶貧、濟困、助學、助醫、賑災等慈善公益活動。

公民(min)參加慈(ci)善(shan)公益活動表現突出的,由縣(xian)級(ji)以上(shang)人(ren)民(min)政府給(gei)予(yu)表彰、獎(jiang)勵(li),其本人(ren)或者家庭生活遇到(dao)困(kun)難的,慈(ci)善(shan)組(zu)織在開(kai)展慈(ci)善(shan)活動時(shi),應當優先給(gei)予(yu)幫助(zhu)。

第二十一條 支持紅十字會、急救中心及專業人員依法開展公眾急救知識、急救技能普及培訓。

鼓勵(li)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min)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緊急現場救護行(xing)為(wei)受法律保(bao)護。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志愿服務活動,依法設立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學校應當將學生志愿服務活動納入學生綜合實踐活動范疇,逐步完善學生志愿服務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等創建活動,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完善城市文明建設基礎設施,保護城市歷史文化和特色風貌,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務,促進城市文明和諧宜居。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環境整治和保護,完善村鎮水、電、路、通信和垃圾、污水處理等設施,改善村鎮人居環境;完善村鎮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保護村鎮自然、歷史、人文風貌,豐富精神文化生活,推進文明村鎮建設。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本單位職業規范要求、崗位培訓和績效考核內容,積極開展文明單位創建活動,樹立行業新風,為社會提供優質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六條 弘揚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的家庭美德,倡導現代家庭文明觀念,開展文明家庭創建活動,推動形成愛國愛家、相親相愛、禮讓互助、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

第二十七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開展文明校園創建活動,以立德樹人為根本,培養學生文明行為意識,把思想品德作為學生核心素養、納入學業質量標準,構建德智體美勞全面培養的教育體系。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對見義勇為、無償獻血、慈善公益、緊急救助、志愿服務等文明行為信息予以記錄。記錄的標準和程序由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及(ji)(ji)其有(you)關部門應當建立文(wen)(wen)明行(xing)為(wei)(wei)表(biao)彰(zhang)獎(jiang)(jiang)(jiang)勵制(zhi)度(du),對文(wen)(wen)明行(xing)為(wei)(wei)及(ji)(ji)文(wen)(wen)明行(xing)為(wei)(wei)促進工作進行(xing)表(biao)彰(zhang)、獎(jiang)(jiang)(jiang)勵,對文(wen)(wen)明城(cheng)市(shi)、文(wen)(wen)明村鎮、文(wen)(wen)明單位(wei)、文(wen)(wen)明家庭、文(wen)(wen)明校園創(chuang)建單位(wei)給予(yu)適當的物質(zhi)獎(jiang)(jiang)(jiang)勵。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min)團體、社(she)會(hui)組(zu)織在招聘(pin)錄用(yong)、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工作中應當(dang)將文明行為(wei)記錄作為(wei)重要參考。

第二十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平臺和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倡導文明理念,弘揚良好社會風尚,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四章實施與保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ji)(ji)以上(shang)人民政(zheng)府及(ji)有(you)關部(bu)門(men)在制定(ding)涉(she)及(ji)社會文(wen)明的(de)公共(gong)政(zheng)策(ce)、重(zhong)大改革措施以及(ji)與公民利益密切(qie)相關的(de)政(zheng)策(ce)時,應當符合社會文(wen)明進(jin)步的(de)要求(qiu),征求(qiu)同級(ji)(ji)精(jing)神文(wen)明建(jian)設(she)指導委員會的(de)意見。

第三十一條 發展改革、人民銀行等單位和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系統,提高全社會文明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yuan)會應當(dang)制定(ding)不文明行為信息采(cai)集和分(fen)類(lei)管理標準,并按(an)照有關規定(ding)實施信用聯合懲(cheng)戒。

第三十二條 網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網絡空間治理,凈化網絡環境,加強網絡內容建設,豐富網上道德實踐,發展積極向上的網絡文化。

網(wang)絡(luo)(luo)運營者應當對網(wang)絡(luo)(luo)從業人(ren)員進行教育培訓,加強對用戶制(zhi)作(zuo)、復(fu)制(zhi)、發布、傳播信息的審查,對未成年人(ren)參與(yu)網(wang)絡(luo)(luo)游(you)(you)戲的時長(chang)、內容及游(you)(you)戲消費(fei)等進行限制(zhi)。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不斷完善下列設施并加強維護和管理:

(一)宣傳城市(shi)主題(ti)景(jing)觀(guan)和公益廣告設施;

(二)文明行為(wei)提示標識;

(三)盲(mang)道、坡道、電梯、過街提(ti)示裝置等無障礙設施;

(四)公共廁所(suo)、垃圾分類投(tou)放和存放清(qing)運設施及規范標識;

(五)其他相(xiang)關設施。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引導文明出行,建設實時、自動、全覆蓋的道路監控系統,實現道路交通管理執法的常態化,依法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及時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文明旅游宣傳教育,引導公民和旅游經營者自覺遵守文明旅游管理規定和行為規范,制止不文明旅游行為,查處旅游違法行為。

旅游(you)(you)(you)經營(ying)者應當(dang)完善旅游(you)(you)(you)設施(shi)設備,設置醒(xing)目服務設施(shi)、游(you)(you)(you)覽(lan)導(dao)向(xiang)、注(zhu)意事項等標志,規范(fan)從業(ye)人員經營(ying)服務行(xing)為,不從事虛假宣傳、強制消費(fei)、欺客宰客等活(huo)動,向(xiang)旅游(you)(you)(you)者告知(zhi)旅游(you)(you)(you)文明規范(fan),積極引導(dao)文明旅游(you)(you)(you)。

第三十六條 政務服務窗口單位、醫療機構、金融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發揮文明服務示范作用,合理布局服務網點和服務窗口,優化辦事流程,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的服務。

第三十七條 共享交通工具運營單位應當科學合理投放運營車輛,加強車輛的日常養護和停放管理,保持車輛干凈整潔,及時對故障、報廢車輛進行清理更換;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監督承租人依法使用、停放車輛,維護交通出行秩序。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并公示文明行為守則、公約,設置文明行為引導標識,引導、規范文明行為。

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gong)具內實施不文明(ming)行為(wei)的,經營管理單位及其工(gong)作(zuo)人員(yuan)應當予以勸(quan)阻(zu);不聽勸(quan)阻(zu)的,可以拒絕提供服務或將其勸(quan)離。

從事物業(ye)、保安等服務的(de)企業(ye)及(ji)其工(gong)作人員對服務區域內的(de)不文明行(xing)(xing)為(wei),應當(dang)予以勸阻;屬于(yu)違法行(xing)(xing)為(wei)的(de),應當(dang)及(ji)時予以制止(zhi),并報告有關行(xing)(xing)政(zheng)執(zhi)法部門。

第三十九條 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應當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加強對參加人員的文明宣傳和教育。因發生不文明行為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可以約談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達標的,責令公開道歉。

第四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健全文明執法行為規范,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提高執法人員文明執法能力和水平。

行(xing)政執法人(ren)員在執法時,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jian),使用(yong)規范用(yong)語,公正文明(ming)執法。

在查處違法的不文明行(xing)(xing)為時,行(xing)(xing)政(zheng)執法人(ren)員有權要求違法行(xing)(xing)為人(ren)提供姓名、地址(zhi)及聯系電話等信(xin)息,并出示有關身份證明。違法行(xing)(xing)為人(ren)拒不提供身份信(xin)息的,行(xing)(xing)政(zheng)執法人(ren)員可以通(tong)過公安機關人(ren)臉(lian)識(shi)(shi)別系統(tong)進(jin)行(xing)(xing)人(ren)臉(lian)識(shi)(shi)別,或(huo)者按照規定通(tong)知(zhi)公安機關進(jin)行(xing)(xing)現場查驗。

第四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及時報送信用信息系統,向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居住社區通報,并可以適當方式予以公開曝光,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及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除外。

第四十二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單位可以聘請文明行為公共勸導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引導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糾正等工作。

文明(ming)(ming)行(xing)為(wei)公共勸導員、監(jian)(jian)督員和(he)公民現(xian)場拍(pai)攝(she)的(de)不文明(ming)(ming)行(xing)為(wei)照片(pian)、影像(xiang)資(zi)料,以(yi)及(ji)公共場所監(jian)(jian)控系統(tong)拍(pai)攝(she)的(de)不文明(ming)(ming)行(xing)為(wei)影像(xiang)資(zi)料符合(he)證據要求的(de),可以(yi)作為(wei)行(xing)政執法部門處(chu)罰(fa)不文明(ming)(ming)行(xing)為(wei)的(de)證據。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發現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在文明(ming)城市、文明(ming)村鎮、文明(ming)單位(wei)、文明(ming)校園等創建活(huo)動中不(bu)履行或者不(bu)正確履行職(zhi)責的;

(二)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三)未(wei)依(yi)法及時受理(li)(li)投訴或(huo)者未(wei)及時對投訴事項(xiang)進行處理(li)(li)的(de);

(四)對相(xiang)關設(she)施(shi)疏(shu)于(yu)管(guan)理和維護,致使設(she)施(shi)損壞(huai)或者喪失功能(neng)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zhi)權(quan)、玩忽職(zhi)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等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處罰:

在公共場所赤膊(bo)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chu)五(wu)十元以上(shang)二百元以下(xia)罰款;

在公(gong)(gong)共海灘(tan)、公(gong)(gong)共浴場裸(luo)曬、裸(luo)泳的(de),責(ze)令改正;拒不(bu)改正的(de),處二百元以(yi)上五(wu)百元以(yi)下罰款;

等(deng)候公(gong)共服務、使用(yong)公(gong)共設施、參加(jia)公(gong)共活(huo)動(dong)、乘坐(zuo)公(gong)共交通工具時插(cha)隊、搶(qiang)占座位的,責令(ling)改正,可處五十(shi)元(yuan)以(yi)上(shang)二百元(yuan)以(yi)下罰款;

在應當保持安靜的(de)(de)公共場所(suo)大聲喧嘩或者制造噪(zao)音的(de)(de),責令改正(zheng),可(ke)處五十元(yuan)以上二百元(yuan)以下(xia)罰款(kuan)。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違反環境噪聲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等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zai)公共場所進行娛樂(le)、集會、經營等活動,使用音響器(qi)材音量過大干擾(rao)他人(ren)工作和(he)生活的;

(二)在室內進行(xing)裝(zhuang)修裝(zhuang)飾作業、居家(jia)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不遵(zun)守作業、作息(xi)時間,發出(chu)嚴重(zhong)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de)環境噪聲(sheng)的(de)。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行為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處罰:

(一)隨地(di)吐(tu)痰、吐(tu)檳榔渣汁、吐(tu)甘蔗(zhe)渣、吐(tu)口香糖、便溺(ni)、亂扔廢棄物的,責令(ling)清除,處五十元罰款;

(二)在室內(nei)公共場(chang)所(suo)、公共交通工(gong)具內(nei)以及學校、幼兒園(yuan)、醫療衛生機構等特殊場(chang)所(suo)內(nei)吸煙(含(han)電子煙)的,責令改(gai)(gai)正,并處五十元(yuan)罰(fa)款(kuan);拒不改(gai)(gai)正的,處二百元(yuan)以上(shang)五百元(yuan)以下罰(fa)款(kuan);

(三)在(zai)公(gong)(gong)共(gong)場(chang)所和公(gong)(gong)共(gong)設施涂寫、刻畫(hua)、粘貼、噴涂,污損公(gong)(gong)共(gong)場(chang)所標示物的,責令清除,處(chu)二(er)百元(yuan)以上一千(qian)元(yuan)以下罰款(kuan);情節嚴重的,處(chu)一千(qian)元(yuan)以上二(er)千(qian)元(yuan)以下罰款(kuan);

(四)從建(jian)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shi)內(nei)向(xiang)外(wai)拋灑物品的(de),責令清除,處五百(bai)元罰(fa)款(kuan);造(zao)成(cheng)他人損害的(de),依法(fa)承擔(dan)法(fa)律(lv)責任;

(五(wu))臨路臨街的單位、門店、住(zhu)戶不履行“門前三(san)包”責(ze)任的,處(chu)五(wu)百元(yuan)以(yi)上(shang)一千元(yuan)以(yi)下罰(fa)(fa)款;情節嚴重的,處(chu)一千元(yuan)以(yi)上(shang)三(san)千元(yuan)以(yi)下罰(fa)(fa)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城區道路拋灑、焚燒喪葬祭奠物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占用公共區域和設施、亂搭亂建,影(ying)響他人(ren)(ren)生活、危害他人(ren)(ren)安全(quan)的;

(二)在建筑物的公(gong)共通道、樓梯(ti)間、安全出口等區(qu)域停放電動(dong)車(che)或者為電動(dong)車(che)充(chong)電的。

有(you)前款(kuan)第一項(xiang)規定情(qing)形,屬于違(wei)法(fa)建筑(zhu)的(de),依照有(you)關(guan)法(fa)律、法(fa)規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一(yi))不(bu)及時清理寵(chong)物(wu)在公共場所排泄物(wu)的;

(二(er))攜帶(dai)寵物(導盲犬除(chu)外)進(jin)入室內公共場所(suo)和人口密集區域的(de);

(三)攜犬(quan)出戶時,未由成(cheng)年人用束犬(quan)鏈(繩)牽領(ling)的。

第五十二條 相關執法部門對不文明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置的實際情況,安排違法行為人參加一定時長的社會服務。

違法行為人按規定完成社會服務的,可(ke)以折(zhe)(zhe)抵處(chu)罰。社會服務折(zhe)(zhe)抵處(chu)罰的具(ju)體標準由市、縣、自(zi)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條 對于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有關執法機關依法處罰。

多次實施(shi)不(bu)文明行(xing)為的,依(yi)法(fa)從(cong)重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 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組織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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